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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E】新国家强制性规范征求意见: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又增加了!

产品时间:2023-11-26 来源:产品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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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IBE】新国家强制性规范征求意见: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又增加了!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1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规划的通知》(建标函〔2021〕11号),我部组织国网经济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配电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的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2.通信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滨河大道18号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区;邮政编码:102209。

  1.0.1 为规范配电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制定本规范。

  1.0.3 配电工程建设项目应遵循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世界资源、保护自然环境的原则。

  1.0.4 配电工程建设项目,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执行相关通用规范的规定。

  1.0.5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不是满足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0.1 配电工程立项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经济、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合理地布局供电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协同发展。

  2.0.2 配电工程立项应符合电力系统规划总体要求,满足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接入配电网的需求,远近期结合,合理确定建设方案。

  2.0.4 配电工程建设应优先选用绿色环保、节能高效的配电设备,促进节能减排。

  2.0.5 配电工程的建设及投入运行不得危害所在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不得导致所在电力系统提供的电力不满足电能质量要求。

  2.0.6 配电工程建设和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应设置安全管理人员。

  2.0.7 配电工程的建(构)筑物、线路和装置设施等应因地制宜采取防火、防雷、抗震、防污、防爆措施。

  2.0.8 配电工程建设、运行产生的电磁波、噪声及三废排放不应对旁边的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

  2.0.9 配电工程建设应为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试验和抢修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0.10 配电设施的施工、运行、检修等场所及重要的配电设施应设置规范、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0.12 配电工程设备、建(构)筑物等在达到规定有效期或遭遇重大事故灾害后,应进行安全评估,确定合格后继续使用。

  3.4.1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依照结构破坏可能会产生的后果(即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一样的安全等级。

  3.4.2 变电站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应根据重要性,按以下规定确定:

  1 作为重要电力设施的变电站主控通信楼、配电装置楼(室)、继电器室、站用变室为重点设防类,简称为乙类;

  2 作为一般电力设施的变电站主要建(构)筑物和有连续生产运行设备的建(构)筑物以及公用建(构)筑物、重要材料库为标准设防类,简称为丙类;

  3.4.3 变电站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3.4.3规定。

  3.4.4 变电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4的规定。建(构)筑物与站外的民用建(构)筑物及厂房、库房、贮罐之间应保持充足的防火间距。

  3.4.5 设置带油电气设备及电化学电池的建(构)筑物与相邻建(构)筑物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3.4.6 变电站建(构)筑物屋面防水等级应根据建筑物类别、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确定,并应按相应等级设防;对防水有特别的条件的建筑屋面,应进行专项防水设计。

  3.4.7 变电站建(构)筑物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安全地疏散和避难设施。

  3.4.8 地下变电站、地上变电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安全出口数量不应该少于2个。当地下室与地上层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上首层釆用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分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3.4.9 生产现场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超过规定数量的油类。充油、储油设备必须杜绝渗、漏油。排水沟、电缆沟、管沟等坑内不应有积油。废油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并定期回收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3.4.10 设备房间采暖和通风设计应根据设备及工艺技术要求确定,对有防爆要求的房间应设事故通风。

  3.4.11 GIS配电装置室内应在低位区配有SF6泄露报警仪及事故排风装置。

  3.4.12 室内给水管道和室内排水管道不应直接在电气设备房间的上方通过。

  1 消防水源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3 消防水泵房不应少于2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1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满足全部用水量。消防泵组应设试验回水管,并配装检查用的放水阀门、水锤消除、安全泄压及压力、流量测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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