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产品时间:2024-02-03 来源:爱游戏平台下载

详细介绍
功能特点:

  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全区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充分的发挥社会联动、快速反应、协同作战、跨区增援和有效处置等社会整体资源优势,高效有序地做好灭火和抢险救灾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中的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

  1.2 分级分类。本预案所称的火灾是指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火灾事故最重要的包含以下几种:

  (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3 适合使用的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开发区(浦口街道)内发生的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1.4.1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的义务。

  1.4.2 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各单位理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相适应。

  1.4.3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开发委协助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火灾现场的组织指挥,并组织实施灭火救援,门各单位要组织义务消防队积极协同作战,广大干部群众也要积极参与。

  1.4.4 练战结合。依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措施,定期组织并且开展综合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4.5 统一指挥。成立开发区(浦口街道)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调集多方人力和物资支援灭火,协助公安消防现场最高指挥员具体负责火灾现场的处置指挥工作。

  1.4.7 积极抢救保护财产。在实施灭火的同时,迅速组织人员疏散、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财物,尽力减少火灾损失。

  2.1.1 应急指挥部。成立开发区(浦口街道)处置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2.1.2 成员单位及成员:开发区(浦口街道)执法中队、维稳办、物业公司、安监站等部门的负责人和职能人员。

  2.1.3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一是在开发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区范围内火灾预警发布和灭火救援指挥;二是研究确定全区火灾事故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三是领导全区火灾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四是在火灾现场组织指挥灭火救援,协调供应器材工具、灭火剂、燃料等灭火救援物资;五是根据自身的需求,协调公安、交通、卫生防疫、环保、规划、建设和通信等有关部门协助灭火救援;六是负责事故原因、责任及处理决定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新闻工作事项;七是研究解决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1.4 成员单位职责:一是对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予以修订完善;二是组织并且开展灭火抢险救灾工作,火灾事故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疏散人员和物资,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三是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四是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根据指挥部的部署随时准备参加灭火和抢险救灾行动。

  3.1 一经发现火灾,必须迅速准确地向“119”报警,火灾事故发生单位一定要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同时报告开发委和职能部门。紧急状况下,可越级直报市政府。火灾事故报告内容有:着火公司名称、详细地址、起火部位、燃烧物质、是否有人员被困、火势情况、报警电话、报警人姓名等。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邻近单位理应当积极支援灭火救灾。

  3.2 市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迅速调集灭火救援力量赶赴现场进行扑救,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110”。

  3.3 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在迅速报告市政府的同时,组织火灾事故发生地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参加扑救工作。

  3.4 各部门接到命令后,立即按本预案的分工要求,组织所属力量就地、就近参加灭火和抢险救灾。

  4.1.1 应急指挥部应视受灾程度和涉及范围,相应成立灾后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后会造成污染和损失的现场进行监测、评估、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4.1.2 火灾扑灭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未经事故调查完结和指挥部同意,事故发生单位不得擅自清理或破坏火灾事故现场。

  4.1.3 对转移的灾民,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并妥善安置,保障基本生活条件。避难场所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空旷地或临时借用有关办公场所、招待所及学校等场地。

  4.1.4 公安部门、执法中队根据自身的需求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维持秩序,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负责火灾事故刑事立案侦查。

  4.1.5 协调财政、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要根据灾害损失程度,依据职责明确灾民申请救济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救济工作迅速到位。组织协调社会、个人开展互助互济、捐款捐物活动,妥善安置灾民生活。社会救助活动由民政部门统一实施。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4.2.1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并在24小时内将火灾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有关部门。火灾事故报告应包括:

  4.2.2 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由应急指挥部指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做出详细的调查评估,并写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可邀请相关的单位的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调查评估。

  4.4 信息发布。新闻媒体记者进入火灾事故现场进行拍摄采访时,应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并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记者在采访时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灭火救援行动。对特大、重大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5.1 人力保障。市消防大队是灭火救援的主要力量,公安部门是消防大队的领导指挥机构,义务消防队是灭火救援的补充力量。

  5.2 财力保障。灭火救援资金由开发委结合实际需要予以核拨,情况危急时由开发区(浦口街道)财务科先行预拨,保障灭火救援急需。

  5.3 物资保障。加强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的建设力度,提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实战能力。建立灭火救援物资信息管理系统,按规定储备少数的灭火救援物资。应急指挥部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快速、便捷、合理地调集灭火救援物资。

  5.4 医疗卫生保障。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足够的医务人员和设备及时到达灭火救援现场组织救护,按照现场救治、就近救治、转送治疗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治,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

  5.5 交通运输保障。调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灾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控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自身的需求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灭火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根据火场需要,调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火场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优先运输。

  5.6 通信保障。发生火灾事故后,依托电信等通信部门确保通信畅通。当发生大面积火灾或扑救时间比较久、扑救难度较大的火灾时,电信等通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到现场协助组建应急通信网络,保障通信联络的畅通。

  5.7 办公室、维稳办等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

  应急指挥部应适时(每年不少于1次)组织灭火救援演习,检验预案的实际效果。演习方案应包括基本情况、火情设定、力量部署、扑救对策、需要注意的几点等内容。

  灭火救援演习结束后,对演习做全面总结和评价,总结演习的基本经验和教训,提出应急预案存在的缺陷和整改措施、应急设施的维护与更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大型宣传活动,向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村、社区群众宣传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对策、处置知识和自救常识,有组织、有计划地为人民群众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应急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系统的防火、灭火知识培训,了解和掌握灭火救援的工作原则、方法和程序。

  灭火救援战斗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对在灭火救援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灭火救援中致伤、致残、死亡的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不服从指挥、延误战机、救援不力而导致火灾扩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7.1 预案的制定与更新。本预案由开发区(浦口街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和完善,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一条 为迅速有效地处理开发区(浦口街道)内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等突发事故,增强对突发事故的综合处理能力,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涉及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不含房屋建筑和市政施工用起重机械)的事故,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失程度,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系统及职责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开发区(浦口街道)内使用的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第四条 为加强对开发区(浦口街道)特种设备应急工作的统一指挥,成立开发区(浦口街道)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开发委主任、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安监站、派出所、执法中队、物业公司、维稳办、经发局、办公室、工作片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站,由安监站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一)负责开发区(浦口街道)内特种设备出现非正常情况时,组织、协调和指挥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制定、落实特种设备应急工作措施,抓好宣传、检查、整治、监督、落实等工作,解决事故应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一)安监站:协助市质检、安监部门开展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事故调查、事故处理、信息快报工作。

  (二)派出所和执法中队:负责交通秩序的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并在实施特种设备安全应急预案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三)物业公司:负责运送急需物资、器材、装备、药品、现场抢救人员等工作。

  第七条 邀请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小组参与救援调查,在开发区(浦口街道)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设立事故报告及联系电线

  第八条 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后,业主应当立即带领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地点积极参与抢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必须立即报告开发委(电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第十一条 专业的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所必需的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由市消防部门配备,后勤保障物资由开发区(浦口街道)配套。

  第十五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各职能部门人员立即赶赴出事地点,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与有关职能部门在赶赴现场后,应当立即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加强现场的指挥、协调和救援工作,并及时争取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支持。

  1、现场指挥小组在实施紧急救援时,应严密组织,加强联络,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2、及时将现场指挥小组的组长及联系方法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质监局,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3、对需调用的救援力量,由事故现场指挥小组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或直接与有关单位联系;对需由市领导出面联系的,由指挥小组提出请示建议。

  1、现场处理组:邀请市安监局牵头,卫生局、环保局等部门分工合作并开展救援工作,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专业抢救组:邀请市质监局牵头,开发区(浦口街道)配合,负责对事故进行现场抢救。

  3、警戒保卫组:由派出所、执法中队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持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劝说围观人员离开事故现场,严格防止发生新的伤亡事故。

  4、通讯联络组:由办公室牵头,负责保证现场指挥与上级、各协作单位联络畅通,保持与外界的联系。

  5、医疗救护组:邀请市卫生局负责开设现场救护所,负责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护,保证救护器材与抢救药品的供应。

  6、交通运输组:由物业公司负责运送急需物资、器材、装备、药品;运送现场抢救人员,输送和疏散其他人员。

  7、后勤保障组:由办公室保证救援物资的及时供应,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和抢救人员的食宿安排,协助处理伤员的救护工作

  第十八条 一般以上事故发生后,在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应对事故现场进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事故有关的设备、器材、物品、文件及其他操作凭证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及时摄像、拍照,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九条 未发生人员死亡但性质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事故及爆炸、泄漏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由领导小组及时指派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对事故迅速进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条 救援工作纪律:相关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本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必须把救援工作放在第一位,按规定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服从统一指挥,开展积极有效的应急救援。

  第二十一条 当事故险情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事发地人员和遇险对象已全部脱离险境、救援行动实施已经完成,领导小组宣布事故应急结束。

  第二十二条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根据国家相关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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